由于英国以“租借”而非“割让”的方式占有新界,因而,新界相较于香港的其他地区,是一块地位特殊的土地,在法理上,英国从未“拥有”新界的土地。另一方面,在某种程度上,新界的命运决定着整个香港的命运,1984年中英两国能够明确香港在1997年回归的前景,其谈判的动因之一也正是新界土地的租期问题。根据1898年的中英《展拓香港界址专条》和1899年的《香港英新租界合同》等条约文件,清廷同意英国租借九龙界限线以北、深圳河以南的土地,连同附近233个岛屿,总面积达946.4平方公里,租期为99年。因此,新界土地制度由清廷的田土制度转变为香港政府的土地制度,即由原来永远拥有土地业权的形式,变成由香港政府批出有限期土地承租权的形式。香港政府为体现英国王室作为香港最终业权人的地位,规定所有土地只可批租而不准售卖,土地只能由港府租出或以其他方式批出。而新界的土地契约则由1898年7月1日起计,年期一般为99年减3天。这颇令人费解——在新界,英国租用了中国的土地,然后再由香港政府批租给土地使用者。打个不甚恰当的比方,香港政府在新界的地位有点类似于“二房东”。1943年的中英新约意味着任何英国在华租界和......